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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5号)和《中共鲁山县委 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界定准确的要求,做到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不重登、不漏登,确保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坚持县领导、乡指导、村组织的原则。以法律政策为依据、以户籍登记为基础、以村规民约为参考、以外地经验为借鉴、以民主议定为结果来进行。
三、身份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以村为单位,一村一策。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方案。登记基准日作为确定成员的截止时间,原则上定于2019年7月31日。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建议确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5.原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7.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8.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已死亡人员;
2.取得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
3.通过集体推荐读大学,毕业分配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4.登记基准日前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和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5.其他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身份,并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未通过的。
(三)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1.对未婚或者已婚妇女,未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应当继续保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子女与配偶可以获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对于离异、丧偶妇女,未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应当继续保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子女由女方抚养的,同样保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对因婚姻关系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在离婚或丧偶后,返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可以取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在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经分得宅基地、承包地,返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后又不愿放弃的,认定具有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若在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都没有宅基地、承包地的,则认定为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认定程序
(一)调查摸底。对户籍在村内的所有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清查,清查工作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确定村内所有人员身份,统一表格样式,实行一户一表,统计内容为所在村户籍人员,分清常住人口、空挂人口和其他类型人口。
(二)划定类别。以调查摸底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1.以组为单位召开户主会,界定各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召开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对小组户主会界定的结果进行审议表决,填写相关表格。
(三)公示结果。村委会把分类的结果,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民主决策。根据公示公开后群众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审定,并由户主签字认可。
(五)成员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经认定,要将其基本信息登录记载在《鲁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表》中,具体内容应包括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等基本情况。当成员身份发生变动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对成员名册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六)成员备案。各乡镇街道要将各村(社区)按照“四议两公开”讨论通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方案和《鲁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表》的电子文档、纸质文档上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成员身份发生变动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报告县、乡两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相关备案内容进行更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成立成员界定小组,各乡镇街道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指导组,协助各村(社区)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身份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员干部在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